本公司解散与清算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已达圆满结束或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其次,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集体决议通过而达到了解散的目的;
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能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令关闭甚至撤销等原因而解散;
最后,本公司也可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而进行自愿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