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直接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进行结婚证的补办工作,接着将户口簿与经过补办后的结婚证一并携带至相关部门申请离婚手续。
倘若双方对于离婚事宜能够达成长久的共识,那么他们就可以前往原来负责处理婚姻登记事务的机构或是任何一方常居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来完成离婚登记工作。
然而,若另一方无法配合完成结婚证的补领工作,那么可以借由提供户口簿及个人身份验证等资料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要求,获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随后以此为依据递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程序。《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