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疏忽,例如导致防盗门始终处于损毁状况,使得他人得以任意进出楼房内具有较高私密性的区域。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其他任何
证据来证明其已切实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业主因此而遭受的
财产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按照侵害法和物业管理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与其自身管理过失相当的
赔偿责任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
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