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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租后补齐,这算违约吗

蹇* 福建-福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6.01.15 03:44:07 381人阅读

延迟交房租后补齐,这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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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延迟支付房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即便后续补齐租金,该延迟行为本身仍构成违约。

(2)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的宽限期,承租人在宽限期内补齐房租的,不构成违约。宽限期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允许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符合合同约定。

(3)若延迟支付房租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且承租人及时将情况通知出租人,该延迟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约。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类情况需承租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4)承租人延迟支付房租构成违约时,出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实际损失。

提醒: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若预计无法按时支付,建议先查看合同是否有宽限期,或及时与出租人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因违约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026-01-15 09: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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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迟交房租后补齐一般构成违约。租赁合同通常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延迟支付房租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即便后续补齐,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仍属于违约。

(二)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可能不构成违约。一是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补齐房租的,不构成违约;二是延迟支付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且承租人及时通知了出租人,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约。

(三)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6-01-15 07:3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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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缴纳房租后再补齐,通常仍属于违约行为。租房合同一般会明确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按时交租是租客的主要义务,即便后续补上租金,逾期支付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如果租房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补齐房租,则可能不构成违约。此外,若延迟支付是因不可抗力等租客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且租客及时通知了房东,这种情况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约。

租客违约时,房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

2026-01-15 05: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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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延迟交房租后补齐一般构成违约,但存在例外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延迟支付房租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便之后补齐租金,仍属于违约行为。不过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补齐房租则不构成违约;二是延迟支付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且承租人及时通知了出租人,此种情况下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约。当承租人构成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若你遇到房租支付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帮助。

2026-01-15 05:3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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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租后补齐通常构成违约。租赁合同一般会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延迟支付房租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即便后续补齐,违约事实依然存在。

1.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核心义务之一。延迟支付房租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即便之后补齐租金,该违约行为仍然成立,不会因后续补齐而消除。

2.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补齐房租,则可能不构成违约。宽限期是合同双方对租金支付时间的特殊约定,在此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符合合同要求。

3.若延迟支付房租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且承租人及时通知了出租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约。不可抗力等情况属于非承租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延迟,只要承租人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可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4.当承租人构成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和金额需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确定。

2026-01-15 03:57:36 回复

租赁合同解除后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何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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