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体生命消逝之际,其原有的租赁合同并不会立即宣告失效。
这是因为,租赁合同被归类为财产性质的合约,它并不伴随着人身依附性,从而不受当事者离世的影响,继续保持效力。
前提是,这份租赁合同是在各方当事人真诚地表达了自己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行为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法典》没有规定赠与合同有失效期。但是,出现法定无效情形、被撤销情形、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附终止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合同会失去效力。例如: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