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代表人仅作为
法人代表参与民事活动的主导者,他们以
法人之名开展的种种
民事行为,最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均有法人承担。
即便在
公司清算或注销后,其遗留下来的债权、
债务也与法定代表人毫无关联。
根据我国于自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设定,负责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即成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故此,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开展的各类民事活动,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由法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