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不能依据被起诉人数来决定。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个别地区试点且适用条件严格。
企业法人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深圳率先试点个人破产,符合在当地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等条件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时可申请破产,与被起诉人数无关,关键是要符合资不抵债等法定条件。
建议个人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先全面评估自身资产和负债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若不符合,可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同时,政府应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广和完善,让更多地区的债务人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困境。
法律分析:
(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处于初步阶段,仅在个别地区试点,并非全面推行。目前个人能否破产并不取决于被起诉人数。
(2)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有明确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3)以深圳为例,个人申请破产有严格要求,需在当地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等,主要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而非依据被起诉人数。
提醒:个人申请破产需符合特定地区的法定条件,不能仅凭被起诉人数。不同地区政策有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当地具体规定。
(一)对于企业法人,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债务清单等,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对于个人,若处于深圳,要确认自己是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同时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才可申请破产,而不是依据被起诉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个人不能按被起诉人数申请破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试点,有严格条件。
2.企业法人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也不足以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3.深圳开展个人破产试点,满足在深圳居住、连续参加社保三年等条件的自然人,因生产生活致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与被起诉人数无关。
结论:
个人不能依据被起诉人数申请破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个别地区试点且有严格条件,申请主要看是否符合资不抵债等法定条件。
法律解析:
在我国,企业法人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而个人破产方面,目前仅深圳开展了试点。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等条件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可见,个人申请破产与被起诉人数无关,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资不抵债等法定条件。如果您在个人债务或破产方面存在疑问,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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