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如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犯罪金额过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犯罪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取了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他将会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