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仅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时,通常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同样地,若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该房产仅以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它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此外,夫妇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形;
(5)其他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