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文本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产品制造的过程中或销售环节中,在其中掺入其他物质;
通过以假充真的方式,将次品视为优质产品;
或是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标准的产品等行为,若导致销售金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内,将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处罚,并且需承受销售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的罚款;
如果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将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须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的罚款;
而当涉及的销售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时,则需接受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需要支付销售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的罚款;
特别是当销售金额超过了两百万元时,就会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销售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的罚款,甚至可能面临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