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在现有诉讼程序(即诉讼拘束性)下,本诉的被告作为该案的原告提起的诉讼举措。
反诉制度设立旨在通过将原来的本诉与新增的反诉结合处理,从而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资源,同时方便法院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诉的被告有权向本诉的原告发起反诉。
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亦可在诉讼进程中对自诉人发起反诉。
值得强调的是,经由公诉转为自诉案件的,则无反诉权利。
对于反诉案件,应该遵循自诉案件的相关法规及规定,同时必须同自诉案件一并予以审判。
如自诉人撤销本诉,则不可影响到反诉案件的正常审理进度。
若在第二审阶段,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寻求提出反诉,务必告知其需重新提起诉讼。
当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时,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
如败诉方系诉求方,有可能须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