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范之事项,可判定合同法定解除的必备要件如下:
1.因无法抵抗且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结束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其自身行为展示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由当事人选择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且还享有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