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卡人身故后,若其名下信用卡所产生之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则该等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全额抵付欠款,且持卡人并无其他个人资产可供执行,则配偶一方须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反之,如持卡人在世时拥有个人财产,则应从其所有财产中清理出足够偿还债务的部分。
此外,倘若存在遗嘱,则应由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内容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丈夫或妻子一方不幸身亡,余生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遗产者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收及其它债务,这之中应以其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
但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虽可选择自愿偿还,但法律并不要求其必须这样做。
最后,倘若继承人有遗弃遗产的意愿,那么他们便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其面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