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债权人可要求借款方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以此作为约束借款者履行义务的条款;
债权人亦可同借款方进行详细对账,待逐项核对并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后,确立年利率等相关事宜;
或者债权人还可以寻求第三方担保人的支持,以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债权人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方出具书面凭证,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以便日后查证;
最后,债权人与借款方也可以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和安排。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