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共同债务问题,原则上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进行偿还。
若当前可供支配的共同财产无法彻底偿还全部债务,当事人双方有望就此达成协议依照约定予以分配偿还,但在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所谓共同债务,即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表达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至于个人债务,则应由个人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