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伙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所有合伙人在面对合伙业务之外的相关机构时,应当对其承担无限制且带有连带性质的责任,这其中也涵盖了当合伙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违反协议约定、侵害他人利益或者无法支付合同规定的债务时,就必须承担起此种无限制违约责任。
其次,针对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他们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内部责任,具体而言,这些责任包括:
未能按期履行资金投入承诺的违约金责任、逃避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未经授权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个人财产份额进行担保的赔偿责任、未获允许即私自退出合伙团队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在提供服务时违反有关竞业禁止条款以及不得与本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赔偿责任,还有就是在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同意下,私自处置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方可执行的合伙事务时,以及在那些没有受到委托权限的合伙人,擅自参与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可能带来的赔偿责任等等。《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