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房屋的整体质量是否不达标,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工程必须没有按照工程设计以及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部分工作内容完成,且尚未形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竣工条件;
其次,工程建设的总体质量必须无法满足国家对于安全法令规范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建筑过程中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以及配套部件都不应该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并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试验检测报告;
第四,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签署完整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确保工程在使用期限内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与保障;
最后,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完所有相关的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