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当涉及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后,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工具从事销售点终端机的交易活动,并以虚拟交易、虚抬价格以及现金退款等多种手段,向信用卡持有者提供直接的现金支付服务,且涉及的金额需在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超过二十万元未能按时偿还,亦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情况下,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所谓的“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并非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如ATM机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将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形式套取出来,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支付银行所收取的提现费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