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公民在订立遗嘱过程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严格遵守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在立遗嘱之际,当事人必须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对自身行为进行准确判断的认知能力;
其次,遗嘱内容应清晰明确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再次,遗嘱的形式及格式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同时应有遗嘱人亲笔签署以及清楚标注日期的操作。
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具体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手书,并在落款处签上姓名,注明书写时间。
而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则须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注明书写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