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信用卡使用环境下,若真卡不慎遭他人盗取而产生的相关损失,理应由该卡片的持有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鉴于银行在邮寄信用卡以及审核信用卡激活阶段所展现出的程序设计缺陷和技术漏洞,使得非持卡者亦或未得到授权的激活申请能够被予以通过,这无疑加大了信用卡使用的潜在风险。
因此,银行在此方面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客户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银行的部分责任。
作为信用卡的主要提供方和服务商,银行负责制定并设计所有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以及交易要素,同时还需确保支持交易顺利进行的相关设备及技术均处于其严格控制之下。
相比之下,客户个人在程序设计以及交易环节上,相较于银行而言,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条件。
因此,银行有责任为客户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而客户则需要履行通知等附属义务,以应对账户可能出现的异常变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