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妨害信用卡管理领域刑事案件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第六条明确,当持有信用卡的个人出于非法侵占的意图,超过了相关的限定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接收到发卡银行发出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然而,如果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就应该被视为是符合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项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条件:
(1)明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以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