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抵押契约所需具备四大要素:
第一,立约人必须具有完全合法的资格。
严格来说,这即是被称作是“当事人适格”的概念,意味着立约方在进行此等法律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确保他们在身份地位层面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二,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且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之上。
实质而言,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便是意思表示,它是向社会证明意欲产生特定私人法律效应的意愿的表现方式。
第三,该协议签署的过程中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团结。
第四,从立法实践来看,设定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性以及可实现性。
换言之,设定物权的目标须明晰,并且在现有的条件下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样可以保证权益的稳定与公平。
因此,如果立约方没有达成共识的统一要素,便会导致契约内容无法顺利履行,从而影响到契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