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不应被认定为婚后共同拥有。
然而,当夫妇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约定时,这一规则则可被打破。
简言之,通过签署协议,可将个人财产转变为共享财产。
其次,已待嫁良人的女子或已成家立业之人在婚前所得之财产,通常被视为其个人私有财产。
即便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者持续下去,这些财产并不会自动地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民法典中所述之结婚九年或十五年后个人财物转为共有财产的条款,仅适用于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
换言之,如若夫妇有契约约定,则应以该契约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