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无效合同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类型的纠纷。
请求权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实现必然依赖于相对方所实施的特定行动或不为特定行动。
然而,无论是司法机构依据自身的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抑或是由当事人提出要求对合同进行无效认定,皆无法满足此项请求权的基本特性与要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