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家们,对于婚前财产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照获取财产的时间作为明确划归界线,同时这也是我们以完成结婚登记、认定婚姻关系为分出善恶的时间截点。
在此时间点之前合法获得的财产,都应当视为婚前财产。
而在此时间点之后,任何新增的财产都应当被看作婚后所得到的应有资产。
为了保证婚前财产typedef的清晰性,我们建议每个人应该在婚礼来临之前就做好清点和分类,以免在婚姻长久延续后,与婚后家庭所得财产产生混乱不清、甚至于无法区分的状况。
一旦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如果不事先对婚前财产做出明确规定,将会严重损害您自身的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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