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被害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或犯罪行为时,仍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空间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等在内的各种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宣传推广或支付结算等便利辅助的犯罪行为。
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网络,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价值与深远影响。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少数不良分子出于个人私利,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一系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为了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蔓延,加强法律威慑,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为,应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剥夺其一定数额的罚金权。
但是,关于被告人在实施“帮信罪”的过程中,如果涉及流水六百余万元,将会面临何种程度的判决结果,则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情节、认罪悔过表现、主观恶意程度、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触犯累犯规定等关键因素。《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