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并非一律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之规定,共同犯罪乃指因各共犯之间相互勾结、合谋实施特定危害行为而导致的现象,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至少有两名或更多的参与者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然而,若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则不能视为共同犯罪进行处理,而是应依据各自所犯下的罪行,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作用来确定刑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教唆对象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