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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2024-04-29 16:35:13 已帮助28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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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相关条款,控股股东或董事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合适的清算小组并开展清算工作,造成了公司资产的严重贬值、流失、毁损乃至消失。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主张过错方在所遭受的损失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赔偿责任,对此项请求,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给予支持认可。
对于那些因疏忽或不作为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所有财务记录以及重要文件等均遭丢失,致使清算工作无从展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应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就以上两种情况,若实际控制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申诉同样会受到法院依法保护与支持。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文,对于已经完成法定程序并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之前的主体地位依然有效,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但如果有关该企业法人的清算流程没有得到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以至于未经合法程序就被强行注销,那么此时该企业法人的原股东、创始者或者出资方将享有诉讼当事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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