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离婚过程中涉及到信用卡债务问题,那么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便成为了关键所在。
若是确系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同样需承担还款责任;
反之,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则另一方无需对此负责。
这里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着眼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负债行为。
这类债务通常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在离婚之际,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财产已归属个人所有,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