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须即时解脱被拘禁之人。
当接获来自于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通告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押之人,若判断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需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等待审批。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初步逮捕申请书后七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进行审慎考虑并发出正式批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