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阶段,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可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对于那些已经被检察机关纳入刑事追诉范围但暂未接受牢狱羁押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司法调查与起诉的职责,或是出于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考虑,警方会根据规定要求这些人员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在随时被召唤时能够迅速出庭。
以下几种情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且经过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风险影响的处理对象;
(3)有严重健康问题、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在妊娠虚弱或喂养婴幼儿的女性,经取保候审后也不至于引发社会危险的人;
(4)案件司法程序已接近终了,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保障自身权益,以等待最后的判决结果。
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