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所禁止的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包括:
对于从事诸如实施证券、贷款、票据及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行为者,将被禁止参与诸如证券交易、申请贷款、使用票据或者是申请、使用信用卡等各类金融活动;
)而针对那些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来作为实施犯罪手段之一的犯人而言,其也将会被禁止参与到与此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等等。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