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判罚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自裁判文书宣告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在作出判决之前,如果罪犯曾经因为某些情况而被司法机关短暂拘留,其这段拘留期限是可以依法折合为相应的刑期的。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
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当这些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当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