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醉酒状况下仍在道路上驾车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事指控中的危险驾驶罪名,面临着潜在的拘役刑罚以及罚金罚款等严厉制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详尽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首先,追逐竞驶,情节特别恶劣的;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按照同样的规定接受处罚。
若存在以上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