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事拘留并不能构成所谓的“案底”概念。
然而,所谓的刑事案底则特指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且已经判定为有罪的违法者或被告的各种私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以及整个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其罪行裁判结果等所有相关内容的个人司法档案。
在法律术语中,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手段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那些现行犯或具重大疑点的人士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置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惩戒。
相较之下,它仅是侦查进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已,并不会带来案底的问题。
唯有真正受到了刑事惩罚的人才会留下明确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