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方面产生的纷争,依据我国现行法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之诉求的法定有效期限设定为三整年。
此诉讼时效期间乃始于权利人实际知晓或理应具备关于其受侵害的权利及义务人相关知识之时起算。
在法律另做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则须依照其明确规约处理。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若权利遭受损害之日已逾越二十年以上,则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提供保护。
对于特殊情况之权利主张者,若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合法申请,人民法院亦可酌情考虑予以适当延期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