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多种生理或病理原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以及由这些原发性损伤诱发产生的并发症:
1.并未对个体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但导致了组织器官结构、功能受到中度损伤,或者对个人外貌造成显著影响。
2.伤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颅脑与脊髓损伤、面部与耳廓伤害、听觉接收设备(耳朵)听力功能受损、视觉信息接收装置(眼睛)视力损伤、颈部受创、胸部外伤、腹部受伤、盆腔部位及会阴处创伤、脊柱四肢受伤、手臂或身体表面的伤口及其他部位的损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使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丧命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有意伤害使人轻伤的,就能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