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对于治安行政方面以及司法拘留等案件,相关近亲属可依法进行探访。
然而,针对刑事拘留这一特殊情况,虽然无法直接进行家属探望,但若身负重要民事事务同时又获看守所认同,则允许将文书文件及消息进行相应转换与传递。
在实施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直系家眷不得擅自实施探视,而应由指定的律师代表前往探视交流。
通常来说,侦查机构在首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告知嫌疑人拥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侦破阶段,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