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要强调的是,对于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标准的制定,必然要参考各地区制定的特殊规定以及公开宣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日常操作方法来进行准确无误的确认。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在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人民政府对涉及私人住宅范畴施行拆迁行动时,若被拆迁者满足相应的住房保障需求,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并给予实际可行的住房保障措施。
而这方面更为详尽的执行细则,则应遵循和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调整和完善。
同样在该条例的第二十二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明,即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果因为此类行为导致了租房者在短期内不得不迁移住所,那么相关的房屋征集单位就有义务向租房者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对于那些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租房者来说,只要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集单位仍需向这些租房者支付足够的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是提供相应的过渡性质的租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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