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实施信用卡欺诈行为,且具有以下任一情形者,应予以立案并加以追诉:
其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且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的;
其次,是以虚构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信用卡,然后进行诈骗活动,同样造成诈骗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的情况;
再则,只要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也需满足人民币5000元以上才会被立案追诉。
此外,如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而且透支金额需要在人民币1万元或更高,同时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讨之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旧没有还款的话,亦将被认定为需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
在本条款中,所谓“恶意透支”,主要是从持卡人角度出发,指代其为了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来透支信用卡,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讨后,透支者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