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您能够承认该信用卡确实是由您借与他人进行消费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他向您提出了借款申请,而您则选择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他进行消费。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行为其实已经严重违背了信用卡的使用规范,因此,将信用卡借予他人并不能成为您逃避债务的借口,银行与您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
鉴于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您,且您明知对方可能会用于消费,那么您首先应当承担起还款的责任,即银行将会直接向您追讨欠款,而非向他索取。
其次,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信用卡是由他进行消费的,在此基础上,您与他之间可以被视为存在一种借贷关系,他理应承担起偿还您为他向银行代偿的款项的义务。
至于他所消费的金额是否较大,以及是否值得您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打这场官司,这需要您自行权衡利弊。
最后,请注意,将信用卡借予他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条例的行为,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今后务必审慎行事,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