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贩卖毒品的行为所涉及到的情状相对轻微,并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那么,相关法律机构将会批准判决贩卖者缓期执行。
针对此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监禁期间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宣告其缓刑,特别是对于在年龄上未满十八岁、正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群,应该毫无例外地选择适用缓刑:
(一)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程度相对较轻;
(二)罪犯具有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诚意;
(三)可以排除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四)对他们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