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仍需斟酌分析。
2、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请求方有可能批准保释申请:
即被指控者可能会被判给管制,或拘役,或是可能要独立使用附加刑法条款进行惩处;
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请求,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
以及可能需要判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实施取保候审并不带来任何额外的社会风险;
再者就是如果被捕人员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在抚育自己的婴幼儿,那么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额外增加社会危害;
最后一种可能批准保释的情形则是,在押期限即将到期,而相关案件还未完全了结。《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