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因诸多因素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而
购房者已行使催告权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如三个月)再次敦促却依然未能如愿
收房时,此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
购房协议,同时向开发商主张相应损失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未经购房者催告,或即便经过合法催告但开发商仍未能给出合理的交房期限,又或是在购房者提出催告之后,开发商依约履行了交房义务,此时购买方即无权以
逾期交房为由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