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具备了相应资格条件之后,经过正式注册登记,可以依法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其中就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这一环节。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到建筑企业分公司是否拥有恰当的代理权问题:
首先,如果该分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那么这样的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假如合同的相对方有充足的理由去相信这个分公司已经获得了总公司的授权,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具有合法性。
至于如何判断「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以下几条证据将成为重要依据:
(一)当被委托方明明知道行为人是在以其名义签定合同却并没有提出异议时;
(二)被委托方的高级管理层所从事的与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情况;
(三)行为人拿着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名章或者单位的公章以及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时;
(四)当被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并不明确时;
(五)当代理权被取消或者受到限制,但是被委托方没有及时向合同的相对方通告这样的事实时。《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