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具有如下五个显著特性:
首先,居住权的享有者必须是特定的公民,也就是说,其身份应该是法律认可的房屋业主;
其次,居住权的作用对象只局限于房屋本身;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应被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享有该权利的住户只能以居住为唯一目的对所占用的房产进行使用;
第四点,居住权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与相关协议相吻合;
最后,为了确保居住权的正式生效,在一般情况下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注册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