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丧失配偶的儿媳并不具备
继承资格,无法实现
代位继承。
那么,何为“代位继承”呢?这是一个关于
法定继承的特定概念,仅限于已故
继承人所生的子女。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前辈之前辞世之时,便会出现由该被继承人子女的
直系晚辈亲属取代死去的年长
直系亲属,从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
然而,这种继承方式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进行,其它如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