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设立市区级别的城市(包括地级市以及地区、自治区等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直辖市,下文简称“设区城市”)在制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同时,单位和员工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但原则上也不宜超过百分之十二。《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
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