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可能会导致
拆迁协议失去合法效力:
首先,由不具备进行
拆迁活动所需的民事权力能力(或主体资格)的主体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在未获得非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认可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如果被拆迁人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他们与拆迁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将归于无效;
若被拆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需得到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的许可,否则该协议将因违规而无效。
另外,上述行为若由
代理人实施,但其
代理权限超出授权范围或在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而且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该类拆迁协议便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的内容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通过
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签订,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该份协议同样将被判定失效。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同样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法生效:
1.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及地点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
产权调换房屋所需支付的差价方式及具体期限安排是否合理合法;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设定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5.搬迁补助费、临时
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方式及发放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针对
违约责任及争议
处理方式的约定是否妥当完备等等。
总的来说,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例如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
2.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及出款时间节点;
3.安置用房的相关细节,如总面积、规格以及所在地;
4.产权调换房屋的差额款项支付方式以及规定的期限;
5.涉及到的搬迁细节,如搬离期限、暂时安顿方法、过渡期长短;
6.关于
违约金以及
争议解决途径的详细载明。《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