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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企业如何补偿

罗* 新疆-和田 房屋拆迁咨询 2025.12.27 16:40:47 391人阅读

房屋征收企业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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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企业可获得的补偿涵盖多个维度,包括房产价值、设备设施、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奖励等,企业需明确各补偿项目内容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房产价值补偿。该补偿根据房屋的结构、实际面积、所在区位等因素,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金额,确保补偿与房屋实际价值匹配。

2.设备设施补偿。可搬迁设备会补偿搬迁费与安装调试费;不可搬迁设备则按重置成新价计算补偿,保障企业设备相关损失得到合理弥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此部分依据企业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帮助企业减轻因征收导致的经营中断损失。

4.搬迁奖励。符合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要求与时间节点的企业,可获得相应搬迁奖励,以鼓励企业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5.企业应对措施。企业应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主动提供经营状况、资产明细等资料,便于准确核算补偿金额。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若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27 22: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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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产价值补偿:依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区位等因素,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补偿数额,评估过程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设备设施补偿:对于可搬迁的设备,补偿范围包括搬迁费用、拆卸及安装调试费用;对于不可搬迁的设备,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即重新购置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价值。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停产停业的合理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需提供相关经营凭证以支撑损失计算。

(4)搬迁奖励:征收部门对符合规定搬迁要求和期限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方案明确。

(5)企业权利行使:企业应及时与征收部门保持沟通,主动提供经营状况、资产清单等相关资料;若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若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企业需妥善保管经营及资产相关凭证,避免因资料缺失影响补偿认定;对补偿争议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或诉讼权利,防止超过时效丧失救济机会。

2025-12-27 20:2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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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主动整理资产相关资料。包括房产产权证明、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近期经营财务报表等,这些资料是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能确保评估结果全面反映企业实际损失。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及时申请复核或鉴定。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若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合法补偿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27 19:4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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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价值补偿需综合房屋结构、面积、地段等因素,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金额。

设备设施补偿分两类,可搬迁设备补偿运输及安装调试费;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结合企业经营效益、停产时长等因素确定。

搬迁奖励针对符合征收部门搬迁要求的企业发放。

企业需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提供经营、资产等资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

若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2025-12-27 19:3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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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在房屋征收中可获得房产价值、设备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等多方面补偿,若与征收部门存在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企业因房屋征收能获得的补偿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房产价值补偿,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房屋结构、面积、区位等因素评估确定。二是设备设施补偿,可搬迁设备补偿搬迁费与安装调试费,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结合企业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四是搬迁奖励,符合搬迁要求的企业可获得。企业需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提供经营及资产相关资料。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鉴定。若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企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对企业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或维权流程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7 17:49:1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纳税事项】:拥有房屋产权,房屋对外出租【计税依据】:企业出租房屋向对方收取租金收入。【税率】: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地点】:企业应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减免事项】:(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房产税税率是多少1、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3、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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